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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視同銷售的分類及會計處理 |
蘇州和融會計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11-6發布|點擊量:311 |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于企業受托代銷貨物,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無償贈送他人、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以及換入貨物等行為,均視同銷售貨物,計交增值稅。但在計交增值稅時,有關會計處理卻不盡相同,現分類介紹如下:
第一類是形實均為銷售的代銷行為,包括委托代銷和受托代銷兩種情形。無論是委托代銷行為還是受托代銷行為,都以銷售實現為目的,以貨物所有權及其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的轉移、相關經濟利益的流入為標志,確認和計量收入。代銷行為又分為兩種:
一是視同買斷。委托方按協議價格將貨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確定其實際售價;貨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價款,受托方獲得實際售價與協議價的差額。雙方比照銷售進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分別按不含稅協議價和不含稅實際售價計量收入,確定銷項稅額;受托方同時將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稅,作為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其帳務處理如下:
委托方:
借:應收帳款(或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受托方:
借:代銷商品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帳款
雙方的其他會計處理略(下同)。
二是收取手續費。委托方規定代銷貨物的售價,受托方按其定價代銷,并按售價的百分比收取手續費。雙方同樣按不含稅售價計算銷項稅額,委托方將其銷售貨物的價款記作收入,受托方則作應付款;受托方同時將計交的增值稅作進項稅額抵扣,沖減應付帳款。其帳務處理如下:
委托方:
借:應收帳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受托方: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帳款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帳款
第二類是不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包括用于對外投資、無償贈送他人、非應稅項目(或免稅項目)的行為。但不含購進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或免稅項目)的情形。
用于對外投資時,貨物的所有權雖然已轉移,但企業取得的是股權證明,而非現金或等價物;未來投資收益能否實現、投資能否收回,實際取決于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所以,銷售不能成立。
用于無償贈送他人時,貨物的所有權雖然發生了轉移,但企業不僅沒有取得資產或抵償債務,反而發生了一筆費用。因此,也不能作為銷售。
用于非應稅項目(或免稅項目)時,貨物的所有權仍在企業,并未發生轉移,只是資產實物的表現形式發生了變化,因此,也不能確認為銷售實現。
不具備銷售實質,而在計交增值稅時視同銷售,主要是為了防止稅收流失。發生這類視同銷售行為時,應按不含稅售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并連同貨物成本一起計入該類項目成本。其帳務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營業外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
貨:存貨科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購進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或免稅項目)時,應將貨物購進時所交納的增值稅轉出,計入耗用項目的成本。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
貨:原材料等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第三類是具有銷售實質的行為,包括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行為。但不含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情形。
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時,貨物的所有權已歸他人,債務得以減少,與現金資產等價的經濟利益已經實現,具備銷售的實質。企業應按不含稅售價確認收入,并計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全部用于內外債務的清償。其帳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帳款、應付股利、應付福利費、應付工資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時,雖然符合銷售條件,但其清償的是企業內部債務,最終消費者是企業內部非生產經營機構和個人,未實現企業生產經營目的。所以稅法規定為不予抵扣項目,按其購進時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轉出,連同存貨的成本,一并用于內部債務的清償。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福利費、應付工資等
貸:原材料等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第四類是購銷同時實現的以貨換貨行為。以貨換貨是在銷售貨物的同時購買貨物,銷售成立是毫無疑問的,其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分別按購進貨物的不含稅進價和售出貨物的不含稅售價計算,換入貨物與換出貨物之間的差額作應收、應付帳款或銀行存款處理。其帳務處理如下:
借:存貨科目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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