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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銷業務的代理記帳處理 |
蘇州和融會計代理有限公司于2010-11-6發布|點擊量:313 |
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指南有關委托代銷業務的會計處理規定,企業委托代銷業務的發生 了一些變化。會計準則指南取消了“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用“發出商品”科目代之。 同時,在介紹“1321代理業務資產”科目時指出,“企業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收到的代銷商 品,可將本科目改為‘1321 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而在介紹“2314代理業務負債”科目 時則指出,“企業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收到的代銷商品款,可將本科目改為‘2314 受托代 銷商品款’科目”。在此,本文談談采用收取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業務的會計處理。
采取收取手續費委托代銷業務方式下,委托方應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銷清單時確 認銷售收入,受托方則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例如: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商品100件,指定銷售價格為1000元/件,該商品成本為 600元/件,增值稅稅率為17%。假定代銷合同規定,乙公司仍按每件1000元售給顧客,甲公 司按售價的10%支付乙公司手續費。乙公司在實際銷售時,即向買方開具一張增值稅專用發 票,發票上注明商品售價為10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來的代 銷清單時,向乙公司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委托方——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甲公司將甲商品交付乙公司時:
借:發出商品60000
貸:庫存商品60000
(2)企業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000
借:銷售費用—代銷手續費10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1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00
貸:發出商品60000
(3)收到乙公司匯來的貨款凈額:
借:銀行存款 107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107000
受托方——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10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 100000
(2)實際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3)交付給甲公司代銷清單及貨款并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款——甲公司 17000
借:受托代銷商品款—甲公司117000 貸:銀行存款 107000
其他業務收入 10000
需要指出的是,受托方——乙公司確認的業務收入不交納增值稅,按規定應計算交納營 業稅,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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