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終了卻賬時,有余額的賬戶的余額,直接記入新賬余額欄內即可,不需要編制記賬憑證,也不必將余額再記入今年賬戶的借方或貸方(收方或付方),使今年有余額的賬戶的余額變為零。因為,年尾有余額的賬戶,余額就理當如實地在賬戶中加以反映,這樣更顯得清楚、年夜白。否則,就攪渾了有余額的賬戶和無余額的賬戶的區別。
但在現實事情中,結轉賬戶余額有以下兩種不典型的做法,作為財務人員必定要禁止:
一是將本賬戶年尾余額,以相反的標的目的記入末尾一筆賬內的發生額內。例如,某賬戶年尾為借方余額,在結賬時,將此項余額填列在貸方發生額欄內(余額如為貸方,則作相反記實),在摘要欄填明“結轉下年”字樣,在“借或貸”欄內填“平”字并在余額欄的“元”位上填列“”標識表記標幟,浮現賬目已經結平。
二是在“今年累計”發生額的次行,將歲首余額按其同標的目的記入發生額欄內,并在摘要欄內填明“上年結轉”字樣;在次行掛號年尾余額,如為借方余額,填入貸方發生額欄內,反之記入借方,并在摘要欄填明“結轉下年”字樣。同時,在該行的下端加計借、貸各方的總計數,并在該行摘要欄內填列“總計”兩字,在“借或貸”欄內填“平”字,在余額欄的“元”位上填列“”標識表記標幟,以示賬目已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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