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宛公司與福建三鋼閩光股份有限公司有真實交易,開的專票也是真票,但是上海博宛公司自己的進項發票全部是虛開進來的,上海國稅認定他開出的發票也算作虛開了。福建三鋼閩光股份有限公司就倒霉了進項轉出補稅,但是不作為偷稅處理,不加收滯納金不進行行政處罰
福建三鋼閩光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三明市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近日,福建三鋼閩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三明市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就本公司對三明市梅列區國家稅務局下達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梅國稅處[2015]2號)提出的行政復議做出決定,維持三明市梅列區國家稅務局對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本公司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進行的處理。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本公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事件概述
三明市梅列區國家稅務局下達的《稅務處理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1、本公司自2011年7月起向上海博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博宛”)購買廢鋼鐵,由上海博宛包運到本公司料場,本公司質計部對入場的廢鋼逐車過磅驗收并評判廢鋼等級后,按等級及本公司當期發布的廢鋼鐵掛牌價格確定結算單價。上海博宛根據本公司的驗收單及結算單價,分批次開具17%稅率的上海市增值稅專用發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間,本公司共計取得上海博宛開具的309份上海市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抵扣聯票面內容與開票企業涉案發票內容一致,雙方有真實貨物交易。本公司從上海博宛取得的309份上海市增值稅專用發票,經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確認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金額為273,044,244.76元,稅額為46,417,521.64元,其中306份的進項稅額46,010,279.59元分別于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間認證抵扣;另3份為認證后失控票,已于2013年10月作進項稅額轉出,稅額407,242.05元。
2、2013年1月本公司與瑞金市森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森峰礦業”)簽訂白云石煉鋼料供貨合同,本公司向森峰礦業購買了白云石煉鋼料4515.49噸,合同采用兩票結算(即礦價、運費分別結算)。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本公司分別取得贛州市景盛物流有限公司、贛州市騰泰物流有限公司、贛州市偉泉物流有限公司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6份,發票聯、抵扣聯票面內容與開票企業涉案發票內容一致,雙方有真實貨物交易,其中5份已抵扣、稅額34,415.82元,1份未申報抵扣、進項稅額4,164.41元。本公司從森峰礦業取得的上述三家物流公司開具的6份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經江西省贛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確認為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三明市梅列區國家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第187號)之規定,決定對本公司已抵扣的306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46,010,279.59元予以追繳,對已抵扣的5份虛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34,415.82元予以追繳。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2007]1240號)之規定,三明市梅列區國家稅務局決定對本公司予以追繳的上述稅款不予加收滯納金。收到該《稅務處理決定書》后,公司在規定時限內依法向三明市國家稅務局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
二、公司對該事件的意見和采取的整改措施
在上述涉案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犯罪行為案發后,經稅務機關稽查、公安機關偵查及本公司自查,本公司與上海博宛、森鋒礦業之間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上海博宛按合同約定向本公司交付廢鋼,并以上海博宛的名義開具與真實交易情況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公司向上海博宛支付相應的貨款。合同簽訂前,上海博宛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等復印件,本公司經審查后認可了上海博宛的供應商資質,并與之發生了近兩年的廢鋼鐵貿易。由于上海博宛用不正當取得的與該業務無關的進項稅作抵扣,被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確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本公司與森鋒礦業的貿易同樣系真實的交易關系,并且森鋒礦業委托贛州市景盛物流有限公司、贛州市騰泰物流有限公司、贛州市偉泉物流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貨物運輸服務。
在此過程中,本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和人員,履行了相應的職責,不存在工作上的故意、過失或者失職的行為。本公司作為與上海博宛、森鋒礦業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有義務保證貿易活動真實、合法、有效,但本公司無力也無權對上海博宛、森鋒礦業同其他企業交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核實和監督。在涉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并得以正常抵扣的情況下,本公司無力也無權對交易對方開具的真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為虛開進行進一步的核實和監管,上海市崇明縣國家稅務局也未及時發現和查處。因此,在該事件中本公司為無辜受害、無端蒙受巨額損失。
為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進一步防范經營風險,本公司實施了以下整改措施:
1、建立納稅風險保證金制度。公司要求供應商均預留一旬合同交貨金額(含稅)作為納稅風險保證金,合同期滿,供應商提供最后結算批次貨款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后無息返還;
2、公司律師事務部、監察審計部、原燃料采購部門聯合對供應商做盡職調查,查驗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證件是否真實、齊全;考察供應商的生產場地、生產設備等是否具備及相關加工生產設施與運輸方式是否配套;調查供應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三、事件對本公司的影響
按照三明市梅列區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的要求,本公司已補繳稅款合計46,044,695.41元。其中:對本公司已抵扣的306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46,010,279.59元的補繳稅款部分,公司已將上海博宛在本公司的尾款893,055.94元追償,并將向上海博宛進一步追償,但追回損失的可能性較小;對已抵扣的5份虛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34,415.82元的補繳稅部分,本公司已從森鋒礦業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