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國稅局接到實名舉報,舉報人林某系北京某皮草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皮草公司)法定代表人,反映A皮草公司實際經營人周某、徐某存在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農產品采購發票的違法行為。北京市國稅局將此案交由北京市石景山國稅局稽查局負責檢查,抽調該局業務能力強,政治素質過硬的稽查人員組成專案組,該局副局長任組長,并指派北京市國稅局案源管理科一名干部作為督辦人員,以市局的手續進行檢查。幾經周折,該案終于告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周某犯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并作出相應處罰。
根據舉報線索,檢查人員調取了A皮草公司自開業以來的全部納稅申報資料,并結合舉報人提供的賬簿資料開展案頭分析。
分析表明,該企業2009年8月~10月為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申報收入50.8萬元,應納稅額1.52萬元。2009年11月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在2009年11月~2010年4月期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693份,金額1.45億元,銷項稅額2470.42萬元;取得其他抵扣憑證97份,金額1.78億元,按照13%抵扣進項稅額2315.59萬元。
該公司申報數據存在的三大疑點立即引起了稅務人員的高度警覺:一是銷售金額巨大。對于一個注冊資金500萬元,從業人數僅8人的服裝生產銷售公司來說,開業后短短9個月內銷售額竟達1.45億元。銷售額巨大令人不可思議。二是資格認定前后銷售收入相差甚遠。該企業小規模納稅人期間,月均銷售額僅十余萬元,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資格后,月均銷售額竟達到3600余萬元。生產銷售能力的“突飛猛進”異于常態。三是進銷項稅額相差無幾。該企業一般納稅人期間實現銷項稅額2470.42萬元,進項稅額2315.59萬元,并且主要為開具品名為農產品的普通發票進行抵扣,如此高的配比度令人匪夷所思。
該企業是否虛構銷售收入?是否配票虛抵進項?帶著疑問,檢查人員擬定了實地核查上下游企業的檢查方向。
檢查人員兵分兩路,從銷售和進貨兩個渠道入手,采取實地與賬冊相結合的方式核查上下游企業。
一部分檢查人員趕赴該公司在寧波和上海的幾家主要銷售公司。經協查后發現,A皮草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均已經取得,銷售貨物名稱大部分為貂皮成衣,少部分為棉服。幾家公司均為出口企業,已將購進的貨物報關出口。根據現有證據材料,暫無法確定該公司銷售業務的真實性。
另一部分檢查人員趕赴主要購貨地。該公司購貨地為石家莊、青島、文登、甄城,購進貨物主要為貂皮。經檢查發現,在其取得的抵扣憑證中,從甄城購進貨物是甄城縣國稅局代開的發票,檢查人員認為不會有問題。從文登購進貨物時,A皮草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未抵扣進項稅額,查此進貨意義不大。故檢查人員決定趕赴青島、石家莊兩地核查。
經核查,檢查人員發現青島某禽畜養殖專業合作社開具給A皮草公司的24張工業統一發票為真票,開票方有購銷合同,法人表示銷售了貨物,收到了現金。但由于該公司賬目不全,只有自制的出庫、收款收據,并且合同是由一名叫王某某的中間人代理簽訂、購買并運走貨物,以現金支付貨款,故其業務的真實性暫無法確定。
石家莊某國稅局稽查局證實,A皮草公司5份來自石家莊的購貨發票為石家莊某畜牧業公司購買、開具并驗舊。某畜牧業公司法人稱,該業務由中間人畢某某聯系,與A皮草公司的林某談的業務,并通過銀行收取部分貨款,故其業務的真實性也暫無法確定。
通過上下游的實地核查,銷貨及購貨方面都不能證明A皮草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和利用農產品虛抵進項的事實。為找到突破口,驗證采購業務的真實性,檢查人員對舉報人林某進行了詢問。林某出具的情況說明顯示:A皮草公司在通州的廠房于2010年5月投入生產;A皮草公司的日常業務由周某、徐某負責;A皮草公司的年生產量為6000件,與發票記載的數量差距很大;在現有記賬憑證上沒有生產費和加工費。從詢問情況和申報情況來看,種種跡象都指向A皮草公司存在虛抵進項稅額的重大嫌疑,但卻沒有書證能夠證明,案件檢查陷入了困境。
督辦人員旋即組織召開分析匯報會,會上有人提出,從甄城購進的貨物雖為國稅局代開發票,但會不會也存在出現問題的可能性呢?并且A皮草公司從甄城購進的貨物幾乎占到了全部抵扣金額的96%,有必要向甄城縣國稅局核實。
檢查人員立即組織隊伍趕赴甄城縣國稅局。經甄城縣國稅局稽查局查驗后確認,企業持有的代開發票號段前五位與甄城縣國稅局代開發票號段的前五位不相同,不屬于該局的號段;發票上的代開專用章與該國稅局實際使用的不符;該國稅局的開票人沒有張某此人。最終,甄城縣國稅局認定這68張票不是本單位代開的。
至此,該企業偽造稅務局代開發票的違法事實已浮出水面,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立即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
幾經周折,在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終于承認了犯罪事實。據犯罪嫌疑人周某供述,其負責A皮草公司的實際經營和財務報稅等業務,2009年,在A皮草公司向寧波公司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后,為彌補進項,在沒有真實業務交易的情況下,從雅寶路陳某手中拿到抵扣發票。由于初次作案未被發現,周某隨后又從陳某那里取得了幾十張偽造的甄城縣國稅局代開發票進行抵扣。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周某犯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處罰金50萬元,責令被告周某補繳稅款2219.61萬元。
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稅務人員認為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不會出現問題的心理,大肆偽造稅務機關代開發票虛抵進項,偷逃稅款,可見檢查工作不能想當然,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也應作為檢查內容之一。 不法企業在銷項稅額大又不想納稅的情況下,往往虛開農產品收購憑證或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可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進行抵扣,使農產品成為虛開發票的高發區。這是由于農產品收購憑證或農產品銷售普通發票沒有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缺乏有效監管。因而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對納稅申報有農產品抵扣項目企業的管理,加大對這類企業的風險防控。 同時,對出口企業的預警分析和事前管理也需進一步加強。本案就是因貨物已報關出口,而很難查實該批貨物的真實性,可見出口業務仍較難核實。 本案中,青島一家購貨公司稱是現金收款,使得稽查人員在核實現金收付時難以找到突破口。建議在現金結算的情況下,舉證責任放到被查企業。如果沒有確鑿證據表明現金來源,或現金來源為借款,雖有借款合同、雙方簽字但無法核實雙方情況的以及借貸雙方為企業的,如不能提供現金日記賬或銀行存款轉賬證明的,不能作為證據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