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宣傳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有一個很大誤區,即將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錯誤地理解為將應納稅所得額減按50%,這造成小微企業少享受了企業所得稅優惠。
正確的理解是,該公司應先將2015年納稅調整后所得20萬元減按50%計算,即20×50%=10(萬元),再彌補以前年度可以彌補的虧損2萬元,得出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則該公司的應納稅額=8×20%=1.6(萬元)。
正確的理解是,該公司應先將2015年納稅調整后所得30萬元減按50%計算,即30×50%=15(萬元),再減涉及農業種植所得15萬元,則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0,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